热议:光云科技: 光云科技: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2022-12-22 17:52: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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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88365               股票简称:光云科技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5,245,441 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 179,999,994.3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数字经济日益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随着移动通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和智能化快速渗透各行各业。新零售行业因其在线交易的属性,对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接受程度较高。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新零售行业的快速变革,广大商家对数字化工具需求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新零售企业在商品的企划、选款、包装摄影、产品上架、线上推广、仓储库存、订单结算、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各个环节均需投入大量的运营成本,而解决上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问题和跨部门在线协作难题需要依托强大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力。  目前,部分新零售企业开始了数字化商品的尝试,但大部分新零售企业仅在内部零散建设了各个业务的局部信息系统,没有对商品数据进行全链路统一建模和分析,数字化商品解决方案未能实现标准化,商家面临数字化工具建设成本高、迭代速度慢的问题。  目前,国外 SaaS 企业已先行在相关领域进行了探索和布局,已形成解决方案,取得一定成果。德国 SAP 的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提供了贯穿整个产品和资产生命周期的协同工程、定制开发、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功能,能够使企业保持最佳状态,实现高效的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维护费用并不断提高企业效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目前国内新零售企业内部的数字化商品遇到较多细节挑战,如商品的数字化处理方法有待提高、企业内部数字资产的管理环节分散孤立、企业对商品运营数据的利用不足、对商品的流程管控及运营跟踪缺乏宏观视角等。  建立完善的“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将进一步促进新零售企业在电商经营场景的迭代升级,持续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效率。“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囊括企划资料管理、数字化资产管理、商品信息字段和生命周期管理、运营和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表、业务工作流等环节,有助于新零售行业数字化快速发展,提升新零售企业在电商经营场景的信息管理与利用的能力。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针对中小商家的 SaaS 产品和服务已经被广大商家所接受,主要产品已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拥有了数量众多的付费用户,产品不断更新迭代,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相对于中小商家,大商家的收入金额较大、生命周期较长、需求专业性较高、付费意愿较高、平均客单价的承受能力更强。因此,大商家 SaaS 业务是公司近年来重点开拓的业务领域。公司实施的“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能够充分满足新零售企业的需求,帮助商家摒弃低效系统,通过 AI 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统一标准的数字化商品解决方案,提升新零售商家的决策能力,进而提升其运营管理效率。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产品线,完善大商家业务布局,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能力和多产品协同布局,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来满足“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应电商 SaaS 行业的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产品线,完善大商家业务布局,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能力和多产品协同布局,加强公司在电商 SaaS 特别是大商家 SaaS 领域的品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使公司拥有足够的长期资金,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将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13 元/股。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规定  (1)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证券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 1 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 25,245,441 股,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5)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未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9)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                         /2021.12.31     发行前          发行后期末总股数(万股)                   40,100.00    40,100.00    42,624.54情形 1: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21 年持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953.84    -5,953.84   -5,953.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9,031.16    -9,031.16   -9,031.16          项目                        /2021.12.31     发行前          发行后期末总股数(万股)                  40,100.00    40,100.00    42,624.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5        -0.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5        -0.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3        -0.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3        -0.23情形 2: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于 2021 年亏损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5,953.84    -6,549.22    -6,549.22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9,031.16    -9,934.28    -9,934.28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6        -0.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6        -0.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5        -0.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5        -0.25情形 3: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于 2021 年亏损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5,953.84    -7,144.61    -7,144.61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9,031.16   -10,837.39   -10,837.39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8        -0.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8        -0.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7        -0.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7        -0.27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无法当期扭亏为盈,则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将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风险。若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并实现盈利,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下,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以及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代表对公司未来利润任何形式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产品线,完善大商家业务布局,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能力和多产品协同布局,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来满足“数字化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平台”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应电商 SaaS 行业的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公司产品线,完善大商家业务布局,有效整合公司研发能力和多产品协同布局,加强公司在电商 SaaS 特别是大商家 SaaS 领域的品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使公司拥有足够的长期资金,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就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形式、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管理措施;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是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管理措施;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光华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管理措施;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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